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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第三十九條(優先招收離島、偏遠地區等需要協助幼兒,提供適切協助或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優先招收離島、偏 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提供適切之協助 或補助。 前項協助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