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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言詞辯論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訴願法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現行法規)
第六十五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 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 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