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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零用金管理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現行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特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 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