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單位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 、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