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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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辦出納人員職務輪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制定依據

1. 出納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四、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
2. 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五、強化內控實施方案
    茲從內部審核之角度,提出強化內控實施方案如次:
  (一)各機關應建立並維持有效之內控機制,由機關首長督促內部各單
        位設計及執行,並定期舉辦內控教育宣導,以落實內控機制。
  (二)各機關應落實預算編製,一切收支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切實依
        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與撥款。
  (三)各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及財務查核,加強銀行或公庫對
        帳單、收支單據及其他各種憑證原件之控管與核對,建立一切收
        支儘量透過金融機構辦理之機制。
  (四)各機關應落實會計審核,帳項日清月結,隨時清理及勾稽。
  (五)各機關各項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作
        到資訊透明化,公平、公開之採購要求。
  (六)各機關應加強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使資源得以作最有效及最適之
        配置。有關珍貴動產與不動產之管理應切實按「中央政府各機關
        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應隨時注意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如發現
        有異常者,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制定且定期辦理上述人員之
        職期輪調、職務輪換及貫徹休假代理機制及制度。
  (八)各機關應針對不法、不當行為,建立事前及時反應機制,上級或
        主管機關於接獲反應時,應即妥為處理,適時導正。
  (九)上級或主管機關應派員查核所屬機關內控執行情形,必要時委託
        會計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