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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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符合本
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立法理由〕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提供
    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之教保服務。考量現行公私立幼兒園比
    例不均,私立幼兒園約占七成,且公立幼兒園之分布亦未均衡;爰為
    減輕家長教養子女之負擔,另同條第五項規定政府對於就讀幼兒園之
    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
二、目前政府推動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就讀私立幼兒園幼兒每學年
    度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經濟弱勢幼兒每學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因私立幼兒園未有統一之收費數額,且收費差異甚鉅,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就其收費,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亦僅具
    備查權,爰為使政府補助能真正落實至幼兒本身而非幼兒園,達最大
    效益及政策引導功能,本辦法內容應有加強管控幼兒園收費之機制,
    以利五歲幼兒受領補助後均有接受學前教育之機會,保障家長受補助
    權益,落實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之目的。
三、考量本法第四十五條業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幼兒園辦
    理評鑑,且評鑑未通過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爰刪除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評鑑之要件。至第二款與收費相勾稽之規定,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應予維持,以確保家長與幼兒為補助政策之
    實際受益對象。
四、另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幼兒之就學補助,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低收入戶就學補助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籌經費,回歸
    各直轄市、縣(市)所定補助規定辦理。至中低收入戶就學補助,衡
    酌其補助對象非全體幼兒(全國約六千餘人),且多數幼兒園未招收
    是類幼兒,其補助比例不高,爰第一項排除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中低
    收入戶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須符合收費要件之規定。
五、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已刪除,爰現行第二項亦配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