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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8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四條
車輛移置及保管,以各縣市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拖、吊車輛或保管場所不足時,得租用民間拖、吊車及場地。車輛保管 場之地點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