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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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九二一震災災區原地重建建築管理簡化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1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
  求,得就下列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二、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四、建築物停車空間。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外之建築物之樓層高度
      與其設計、施工及管理事項。
  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必須全部拆除重行建築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其
  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
  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2.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