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 工作。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獎助事項時,應明定獎助之對象、 項目及基準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獎助時,應定期對辦理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公私立 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實施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