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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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機關編製 101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制定依據

1. 一百零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
    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籌編原則。
2. 一百零一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1日 (現行法規)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