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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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對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預算收支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臺中市政府對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補助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現行法規)
七、區公所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
    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應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辦理;本府得就區公所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進行考核
    ,其考核結果作為核定區公所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項補助款之參據。
    前項考核之方式,由本府主計處會商財政局及相關機關訂定後,通知
    區公所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