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區公所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 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應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辦理;本府得就區公所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進行考核 ,其考核結果作為核定區公所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項補助款之參據。 前項考核之方式,由本府主計處會商財政局及相關機關訂定後,通知 區公所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