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 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依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二九一一號令修正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爰依上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內容配合修正本要點訂定 依據及掌理事項等內容,修正部分文字。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