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 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地方制度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籌編原則。
一、行政院為統一規範一百零二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各直轄市、縣( 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特依「一百零二年度中 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規定,訂定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