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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機關編製100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制定依據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2.
一百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4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 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籌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