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機關獎勵金之實際支給對象(含直接執行人員、共同作業人員及其 他配合人員)、支給基準、工作績效衡量基準、扣(減)發基準等事 項之細節性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定之 。 前項獎勵金扣(減)發之基準,應包括違反勤務、交通違規舉發錯誤 、請假及其他應扣(減)發獎勵金事由。
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