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97
人,瀏覽人次:
9676316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第十六條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無償抽 取之,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由檢查人員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及編 列密碼攜回檢驗;完成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業者及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