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 定之。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 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 建築之查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