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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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制定依據

1.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現行法規)
  本市公有或本市轄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改建及增建建築物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二、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公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取得鑽石級以
      上綠建築標章。
  前項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領
  得綠建築標章。
  第一項之分級及一定規模由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