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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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7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2.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5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
  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