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 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