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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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受理申請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申請人對前項駁回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或於處分
  書送達後十五日內,經改善後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原受理機
  關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