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受理申請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申請人對前項駁回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或於處分 書送達後十五日內,經改善後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原受理機 關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