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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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醫事機構自費檢驗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6日

制定依據

1. 醫事檢驗師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醫事檢驗所收取檢驗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
  之。
2.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
        之裝具。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