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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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強迫入學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現行法規)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