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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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28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身心障礙學生,在特殊教育學校(班)修業期滿,依修業情形發給畢業
  證書或修業證書。
  對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應辦理學力鑑定及規劃實施免費成人教育;其
  辦理學力鑑定及實施成人教育之對象、辦理單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原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移列本條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