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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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人行道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格劃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
  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
  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