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 (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 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 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