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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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強迫入學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
  (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
  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
  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