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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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殯葬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
  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
  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
  、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