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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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古蹟評鑑審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4日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
  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並報各該上級
  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喪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除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辦
  理外,應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
〔立法理由〕
  一、依據省縣自治法,為強化地方分權精神,爰賦予各級地方政府指定
      轄內古蹟之實際主管權責。
  二、每座古蹟均為獨一無二之文化資產,應無價值等級之分,爰廢除等
      級制度,改依其意義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
  三、增列其價值增加時可變更其類別。
  四、為鼓勵地方政府珍惜古蹟、並改善過去由上而下的古蹟指定方式、
      增加古蹟指定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