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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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
  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
  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
  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
  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
  其規定。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
  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