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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斗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2日
制定依據
1.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第九條
污水處理廠對鄰近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污水處理廠之工作機會,並按 上年度實收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金,補助地 方興建公共設施及辦理社會福利使用。 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