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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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
    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
    勘查。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
    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
        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
    個別審查之。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
    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
    錄,並將第三條之申請表影本及其檢具之相關文件影本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
    檔案之依據。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
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
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
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
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辦理。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農業工作者申請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審查
    ,農會辦理現地勘查時,應由申請人至現場領勘並說明其農業經營情
    形,以利現勘人員認定,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目前已輔導農會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建置
    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登錄完整之被保險人戶籍及地籍資料,未
    來除定期勾稽比對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能於該系統輔導
    農會執行被保險人資料補正及查核農會清查作業績效,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項後段文字及附件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前段,並
    酌作文字修正。
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
    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
    勘查。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
    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
        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
    查之。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
    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
    將第三條之申請表影本及其檢具之相關文件影本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
    依據。
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
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
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
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
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其抽查作業要
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
資格審查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