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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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07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
  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增列除外情形。
  二、增訂第四項。基於實務執行需要,主管機關已於本法施行前會同行
      政院主計處訂頒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爰配合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定
      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