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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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陞遷法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7日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
  缺外,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
  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
  時,應公開甄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該職務屬於用人機關所定年度任
      用需求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之職缺,以及本法所定
      得免經甄審程序之人員(如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
      )外,機關內無論內陞或外補之職缺,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
      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予以評定陞遷,以符合
      功績制精神。
  二、第二項明定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外補
      職缺並應循公開甄選程序,以符公平。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3日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
  前,應依本法第二條之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
  職缺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