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
前,應依本法第二條之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
職缺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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