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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大學學習成就證書授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第十三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以市長名義授予學分學程證 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 前項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