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並配合第七條學校簡稱,酌作文字
    修正。另考量國民小學亦有設置獎、助學金之必要,爰予增列國民小
    學學生為適用對象。又設立學生獎、助學金,屬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權責,爰併同增列各該機關。
二、考量對清寒學生之獎、助學金,是協助家庭相關經濟功能不足之學生
    ,避免其學習環境過於不利而設置。政府有義務提供學生充分受教之
    環境及機會,然部分學校對清寒學生取得學習資源之補助,要求學生
    回饋勞務,形同差別對待,有歧視之嫌。此外,學校要求家境清寒學
    生提供勞務回饋,亦有可能使他人得知該生家境,不重學生隱私及感
    受,應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