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 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 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包括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成員由主 管機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任(兼)之。
主管機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 列各單位: 一、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 掌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