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收、退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