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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第十條
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收、退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