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 、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機關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自行訂定機關公 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