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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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