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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制定依據
1.
醫師懲戒辦法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9日 (現行法規)
第二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醫師、中醫 師、牙醫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千人之縣(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 置。 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