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
      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