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及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 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核定。但本府主管之特種基金,由各該基金管理機關(單 位)自行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