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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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二、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及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
    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核定。但本府主管之特種基金,由各該基金管理機關(單
    位)自行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