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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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縣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分別掌理各該主管
  事務。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
  理。
  縣府各處置副主管一人,襄助主管處理事務。
  縣府置顧問、參議、消費者保護官、科長、技正、專員、督學、視導、
  社會工作師、營養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技佐、辦事員及
  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