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分別掌理各該主管 事務。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 理。 縣府各處置副主管一人,襄助主管處理事務。 縣府置顧問、參議、消費者保護官、科長、技正、專員、督學、視導、 社會工作師、營養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技佐、辦事員及 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