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前點核撥補助經費之無障礙計程車,應依下列規定受地方政府監督
考核:
(一)全天候提供無障礙計程車預約叫車服務。但個別提出申請者,地
方政府得調整其服務時間。
(二)預約叫車資訊及管理情形應於業者網站公開。
(三)維持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品質,並解決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依地方政府規定按時提供營運資料。
(五)以車隊申請者,應於六個月內招募隊員提供無障礙計程車服務;
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契約
訂定之期限。
(六)考核期間於當年度十月底前,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符合下列各目
情事者,得於十一月底前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向地方政
府申請新臺幣一萬元營運獎勵金;考核期間營運未滿十個月者,
其營運獎勵金依實際營運月份比例折減:
1.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2.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3.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並掣開罰單者。
4.考核期間各月具有營運實績者。
前項第六款營運獎勵金發給之額度及實施期間,由本部視各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檢討;其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至少須含前項第六款第
四目營運實績之查核方式),由地方政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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