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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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
  項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
      造。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
      ,或依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其高度不得超過八公尺且在二層
      樓以下者(集村興建之農舍除外),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
      造業承造。
  三、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
      望臺、廣告牌、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坎
      或挖填土石方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四、竹木造或加強磚造三樓以下無附建地下室者,其高度在十公尺以下
      ,樑跨度在六公尺以下,肱(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
      度在十二公尺以下其總樓地板面積,竹木造未逾一千平方公尺,加
      強磚造未逾三百平方公尺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五、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其載重量未逾二公噸
      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規模以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
      施或林業設施,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及第六款之一定規模由縣府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
  額應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