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特種基金之設立於完成預算程序後,主管機關應即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 前項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屬於撥充國營事業機關股本或資本之各類營 業基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得不另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