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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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
  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
  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
  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1日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