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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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菊島福園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使用本園殯葬設施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千
  元及使用費,其使用費如收費標準表。非本縣籍民眾死亡申請使用本園
  者,其使用費依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百費用。
  前項使用費應於申請時繳清,未於申請使用時間使用者,得申請改期,
  但以一次為限,如確定不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經本府同意後
  始得辦理退費,退費標準如收費標準表。
  保證金於使用完畢後,如無欠費或損害本園設施,得於七日內申請無息
  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