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園殯葬設施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千 元及使用費,其使用費如收費標準表。非本縣籍民眾死亡申請使用本園 者,其使用費依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百費用。 前項使用費應於申請時繳清,未於申請使用時間使用者,得申請改期, 但以一次為限,如確定不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經本府同意後 始得辦理退費,退費標準如收費標準表。 保證金於使用完畢後,如無欠費或損害本園設施,得於七日內申請無息 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