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應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國民小學、國民中 學代表,訂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訂定學生成績評量 辦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