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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7日
第九十九條之一(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管理)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 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