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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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
      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
  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
  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
  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